(2016)豫071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德力电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顾伟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嘉德力电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顾伟,张根源,曹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3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焕,董事长。被执行人,嘉德力电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伟,董事长。被执行人,顾伟。被执行人,张根源。被执行人,曹俊杰。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持(2015)牧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来我院申请执行嘉德力电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顾伟、张根源、曹俊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牧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 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