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水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水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148号原告: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胡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礼平,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水生,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水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花庆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