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94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长 王 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颖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