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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7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94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长 王 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颖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