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徐正鑫与高先峰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财保10-1号申请人:徐正鑫。委托代理人:周颖慧,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先峰。申请人徐正鑫以2016年1月30日,马建霞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高先峰名下的浙B号小型轿车,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店铺损坏,店内财产损失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高先峰名下的浙B号小型轿车(申请保全额度为2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正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高先峰名下的浙B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