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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李欣格与张二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格,张二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2629号原告:李欣格,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被告:张二魁,男,汉族,1988年7月15日出生。原告李欣格诉被告张二魁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欣格、被告张二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欣格诉称:2013年11月27日,我与被告张二魁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我以17.2万元将陕汽牌黄色大卡车出售给被告,被告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车款。当日合同签订后,被告以现金方式向我支付车辆款15万元,我向被告出具相应收据。对于余款22000元,被告给我写下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李新各车款贰万贰仟元整,张二魁,2013.11.27”。自2013年11月27日被告出具欠条后,被告一直不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我也多次向被告催要所欠车辆余款22000元,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拖,拒不偿还。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欠款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二魁辩称:我当时买的车是按照正常的市场价购入的,前段时间我从原告朋友处得知,涉案的车辆出过事故,也没有进行过维修,但是原告对这些事情都进行了隐瞒。原告没有将出事故的事向我告知,也没有维修,属于欺诈。签订合同时,合格证随发票要一并交给我,但是一直也没有给,原告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7日,张小魁、张二魁作为购买方(乙方),与李欣格作为出售方(甲方)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书》,李欣格将陕汽牌D131德龙三轴自卸汽车(发动机号:1611L245339,车架号:LZGCL2N4XCX002418),以17.2万元出售给张小魁、张二魁。签订合同当日,原告李欣格收取购车款15万元,剩余车款2.2万元,由被告张二魁向原告李欣格出具《欠条》为证,并注明:“李新各将本车合格证、发票原件提供给张二魁本人后,检查真伪后,将贰万贰仟元付清”。当日,车辆由被告张二魁由交易地点驶回。庭审期间,原告李欣格提交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所有权转移确认书》。二○一三年农历腊月三十,被告张二魁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李欣格妻子杨艳飞银行账户转款3000元。因被告提出交易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并已向原告告知,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双方均未再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李欣格与张二魁、张小魁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张二魁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完全支付购车款,应当承担支付剩余车款1.9万元的民事责任。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张二魁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原告减少剩余价款,原告对于质量问题不予认可,未同意减少剩余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被告张二魁在双方交易当天自行将车辆驶回,车辆已经交付,视为车辆已经被告检验。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交易车辆在交易之前存在质量问题,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合理期间内告知原告李欣格交易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虽被告提交了车辆维修的销货清单及证明,但未显示维修车辆的信息,且该证据并非正式发票,不足以证明被告主张的车辆质量问题。故被告张二魁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减少价款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张二魁在原告交付车辆购车发票、合格证等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剩余价款1.9万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二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欣格支付车款1.9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李欣格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50元,由原告李欣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马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