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商初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乙克雷与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乙克雷,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1286号原告乙克雷。被告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杜可国。原告乙克雷诉被告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孙静芳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原告乙克雷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乙克雷负担。审判员  孙静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