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乙克雷与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乙克雷,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1286号原告乙克雷。被告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杜可国。原告乙克雷诉被告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孙静芳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原告乙克雷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乙克雷负担。审判员 孙静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