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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温立珍、温小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立珍,温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第460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被执行人温立珍。被执行人温小玲。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立珍、温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2013)青民二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蓉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