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卓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143号原告卓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被告梁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现在宝鸡市金河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强制戒毒。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卓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君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