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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卓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143号原告卓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被告梁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现在宝鸡市金河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强制戒毒。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卓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君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