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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魏秀雨与宋凯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秀雨,宋凯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216号原告魏秀雨,女,汉族,1969年6月12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宋凯,男,汉族,1989年1月15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魏秀雨与被告宋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魏秀雨与被告宋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啸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