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4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魏秀雨与宋凯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秀雨,宋凯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216号原告魏秀雨,女,汉族,1969年6月12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宋凯,男,汉族,1989年1月15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魏秀雨与被告宋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魏秀雨与被告宋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啸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