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淄博恒裕旭德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铝业公司第二工程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恒裕旭德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铝业公司第二工程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氧化铝厂工会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85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恒裕旭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五公里路**号。被执行人山东铝业公司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山铝工业路**号甲2。被执行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五公里路*号。被执行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氧化铝厂工会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五公里路*号。本院执行的淄博恒裕旭德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铝业公司第二工程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氧化铝厂工会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