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钟一鸣因与被申请人丁同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一鸣,丁同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财保24号申请人:钟一鸣,个体业户,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魏业斌,住白山市。被申请人:丁同华,52岁。申请人钟一鸣因与被申请人丁同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将丁同华所有的×××号捷达牌小型轿车的车籍及线路予以查封。申请人的母亲都彦君已提供其单独所有的住房两处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和便于法院将来对判决的顺利执行,原告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丁同华所有的×××号捷达牌出租营运轿车的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或抵押。二、将被申请人丁同华所有的×××号捷达牌出租营运轿车的营运线路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或抵押。三、将都彦君单独所有的坐落于白山市浑江区城南街、丘地号04-0026-0438-0153-011001号、建筑面积110.72平方米住宅房屋(产权证号: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50090**号)和都彦君单独所有的坐落于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丘地号03-0040-0253-0030-030301号、建筑面积80平方米住宅房屋(产权证号: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20104**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或抵押。以上查封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申请,否则,查封效力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员 于瑞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