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孙勇与陈建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勇,陈建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947号原告孙勇。委托代理人汪伟,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勇与被告陈建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勇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孟善业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人民陪审员 余新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