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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孙勇与陈建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勇,陈建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947号原告孙勇。委托代理人汪伟,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勇与被告陈建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勇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孟善业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人民陪审员  余新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