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军,邳州市官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农民。原告陈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经相处于1989年5月份同居生活,××××年××月××日在邳州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找茬与原告发生吵骂,进而造成感情破裂。因感情不和,被告于2013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目前双方已无感情可言,根本无法再继续一起生活,婚姻关系无法维持。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董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育有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邳州市官湖镇白龙埠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原、被告相识后经同居后登记结婚,已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一女,双方本应珍惜夫妻感情,注重沟通交流,维护家庭和谐,但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长期未尽夫妻义务,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本院对原、被告婚姻状况、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关于原、被告之间的财产问题无法查明,本案不予处理。被告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与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董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审 判 长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徐 松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玉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