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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董潇与唐建平、刘亚玲、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潇,唐建平,刘亚玲,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董潇。被执行人唐建平。被执行人刘亚玲。被执行人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建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353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董潇与被执行人唐建平、刘亚玲、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200万元、诉讼费4690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唐建平的房产可供本院执行,并作出(2016)川1402执293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但现执行条件不成熟。现被执行人唐建平、刘亚玲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只有用于生产的二台喷墨机(本院已查封)。其余财产均为案外人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尚欠民工工资未支付。本院认为: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唐建平的房产均属拆迁安置房,现执行条件不成熟。其它执行案年查封被执行人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二台喷墨机属生产设备,现不宜处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年》的规定,本案已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董潇发现二被执行人另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院查封的财产执行条件成熟,立即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眉东民初字第35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雨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