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0-11-05
案件名称
胡昌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昌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464号申请执行人胡昌元,男。申请被执行人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超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胡昌元申请执行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74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赔偿义务,现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40,000.00元,或查封(轮侯查封、续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兴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