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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元兴与被执行人云南鸿耀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元兴,云南鸿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2执49号申请执行人任元兴。被执行人云南鸿耀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承松。本院执行的任元兴与云南鸿耀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0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纹竹审判员  贾 浩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宝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