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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年×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年×,男,1993年10月2日,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宋军霞,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年×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日4时左右,被告人年×到北京顺义创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将申×放在107号办公室内的现金人民币130元,张×、史×放在110号办公室内的ipad平板电脑2台,徐×放在209号办公室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孙×、张×放在313号办公室内的iphone手机2部,武×放在418号办公室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元及110号办公室内的保温杯1个、茶叶罐1个,211号办公室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213号办公室内的中华软盒香烟7包,216号办公室内的芙蓉王软盒香烟3包,316号办公室内的ipad平板电脑1台窃走。后于当日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3240元,赃款、物已扣押并发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年×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年×在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年×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年×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结合被告人年×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白玉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