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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春与唐洪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14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花某某,仪陇县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何黎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凯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