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春与唐洪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14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花某某,仪陇县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何黎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凯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