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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4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马茂良与李祖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茂良,李祖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蕉民初字第4452号原告马茂良,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李祖如,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马茂良与被告李祖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茂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祖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茂良诉称:2014年12月,被告因装修宁德市万达华城20幢楼下中金餐厅雇原告贴瓷砖,期间欠原告工资6500元未支付。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立下欠条一张,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装修工资6500元,并承诺于2015年农历二月份还清。但被告拖延至今分文未还。现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6500元及逾期利息(2015年4月1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李祖如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出示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户籍信息,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欠条,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装修工资6500元未还,并承诺于2015年农历二月份还清。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可视为放弃了对证据的质证权利;故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予以采信,上述证据与原告的陈述能互相印证,可以证实如下事实:2014年12月,被告因装修宁德市万达华城20幢楼下中金餐厅雇原告贴瓷砖。2015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立下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贴瓷砖工资6500元,并承诺于2015年农历二月份还清。至今被告分文未还。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贴瓷砖工资6500元,并承诺于2015年农历二月份还清,但至今其未还,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装修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祖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马茂良装修款6500元及相应利息(2015年4月1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祖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戴志雄审 判 员  钟思敏人民陪审员  石晓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蕊珠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