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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满堂与王紫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堂,王紫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49—1号原告:王满堂,男,199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王紫彤,女,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满堂诉被告王紫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满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满堂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少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慧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