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发奎与杜应华,陈炳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发奎,陈炳炎,杜应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79号原告杨发奎,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林曦,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炳炎,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杜应华,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杨发奎与陈炳炎、杜应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发奎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发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发奎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王小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