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46号原告张某,男,住蒙城县坛城镇。被告曹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迎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