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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46号原告张某,男,住蒙城县坛城镇。被告曹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迎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