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朱龙生与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俞建中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俞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759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俞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俞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被告张某某、俞某某结欠原告朱某某借款本金500000元,另需支付尚欠利息50000元,以及支付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每期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还款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分段计算的利息。被告于2015年3月起至6月止,于每月的30日前各归还原告10万元,余款15万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归还原告以及归还原告上述分段计算的全部利息。如被告任有一期逾期履行,原告对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被告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某某、俞某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保全费3370元,合计802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朱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50000元,执行费7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俞某某、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苏州市政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位于横扇镇镇西民营区的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横扇镇镇西民营区的房地产市值为32900000元。2015年9月17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位于横扇镇镇西民营区的房地产。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5年11月9日10时至2015年11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329000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地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于2015年11月14日10时至2015年11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270000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至拍卖报名截止日,有2位竞买人缴纳保证金,拍卖如期举行。最终,该房地产以27000000元拍卖成交。从变价款项中,本院已支付银行抵押债权、工人工资及部分强制执行费用,本院账上尚有部分余款。本院委托常熟市常诚土地房地产评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振业小区43号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振业小区43号的房屋市值为4161800元。2015年9月17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振业小区43号的房屋。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5年11月9日10时至2015年11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41618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地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4日10时至2015年11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33300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定于2015年11月23日10时至2015年11月24日12时止(延时除外)以26640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产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至拍卖报名截止日,有8位竞买人缴纳保证金,拍卖如期举行。最终,该房屋以3582000元拍卖成交。本院委托常熟市常诚土地房地产评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俞某某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丝绸中心广场3号公寓630室的房产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丝绸中心广场3号公寓630室的房产市值为320300元。2015年9月17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俞某某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丝绸中心广场3号公寓630室的房产。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5年11月9日10时至2015年11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3203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地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4日10时至2015年11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2600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9日10时至2015年11月20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2050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产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至拍卖报名截止日,有3位竞买人缴纳保证金,拍卖如期举行。最终,该房屋以243000元拍卖成交。2015年12月3日,案外人樊品林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樊品林又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现该案正在审理中,案号为(2015)吴江民初字第2914号。本院对拍卖成交价款暂不组织分配。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位于盛泽镇桥北新村二区30幢的房屋,查封期限至2018年5月5日止。该房屋现供张某某、俞某某及其家庭成员居住,本院暂不处置。若需对以上财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区房产管理处、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吴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俞某某、张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也未提供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俞某某、张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房地产评估报告、淘宝网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收款单、划款单、(2015)吴江执异字第0170号执行裁定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2914号案件受理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俞某某、张某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