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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二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844号原告李某。系王梅香爱人。被告林某。系王梅香之女。原告李某诉被告林某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王惠敏代审判员 司少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