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二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844号原告李某。系王梅香爱人。被告林某。系王梅香之女。原告李某诉被告林某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王惠敏代审判员 司少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