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雅娟与戈清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雅娟,戈清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29号申请执行人刘雅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戈清山,住哈尔滨市双城区。申请执行人刘雅娟与被执行人戈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农商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雅娟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借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7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戈清山已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雅娟欠款4万元,余款被执行人戈清山做出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刘雅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李佰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