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8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8执48号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镇巴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确定:“被告杨某某退还原告向某某风险抵押金9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由于被执行人杨某某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完还款义务,权利人向某某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偿还风险抵押金89022元。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即日偿还向某某风险抵押金890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杨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某某完成财产“四查”,其现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后被执行人杨某某亲属代其缴纳了案件标的款10000元,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剩余78000元由被执行人杨某某自2016年5月起每月至少支付5000元,直至偿还完毕。”的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某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杨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人民法院提前解除对杨某某的拘留。经审查,被执行人杨某某在拘留期间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认真悔过,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依法提前解除了对杨某某的拘留。本次申请执行人向某某受偿金额10000元,未受偿78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5)镇巴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申请费1235元,由被执行人杨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波审 判 员 周秦汉代理审判员 左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