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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民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西宁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周永清、米玛江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宁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周永清,米玛江才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民终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宁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刘国兴,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法定代表人周永清,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永清,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西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米玛江才,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住青海省玉树县。上诉人西宁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永清、米玛江才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诉,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世斌审判员  李莉芳审判员  华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世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