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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龙龙与被告张志恒、刘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龙,张志恒,刘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657号原告王龙龙。被告张志恒。被告刘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龙与被告张志恒、刘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龙龙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龙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退还原告王龙龙。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