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2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陈辉诉许翠兰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许翠兰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289号原告:陈辉,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许翠兰,女,出生年月日不详,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辉诉被告许翠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辉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永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