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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2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陈辉诉许翠兰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许翠兰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289号原告:陈辉,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许翠兰,女,出生年月日不详,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辉诉被告许翠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辉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永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