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8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汇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融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汇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融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8064号原告上海汇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刘乃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昌靖,男。被告上海浦东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效中。被告上海融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彦发。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汇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东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融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上海融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要���冻结被告上海融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794,304.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融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794,304.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顾 权审 判 员 张巍巍人民陪审员 乐新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欲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