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2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卫毅与宣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2472号原告卫毅,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宣峰,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毅与被告宣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卿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仪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