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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2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卫毅与宣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2472号原告卫毅,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宣峰,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毅与被告宣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卿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仪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