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张玉光与刘曦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曦涛,张玉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曦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光,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民权路民权公寓***室。公民身份号码:4224261962********。上诉人刘曦涛为与被上诉人张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曦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曦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曦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67.5元,由刘曦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童新审判员 潘捷审判员 万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