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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张玉光与刘曦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曦涛,张玉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曦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光,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民权路民权公寓***室。公民身份号码:4224261962********。上诉人刘曦涛为与被上诉人张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曦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曦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曦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67.5元,由刘曦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童新审判员  潘捷审判员  万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