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杜德军与宁有胜、张征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德军,宁有胜,张征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1126号申请执行人:杜德军,男,1955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宁有胜,男,1963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张征福,男,1954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德军与被执行人宁有胜、张征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贵民一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宏审判员 王红梅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