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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杜德军与宁有胜、张征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德军,宁有胜,张征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1126号申请执行人:杜德军,男,1955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宁有胜,男,1963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张征福,男,1954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德军与被执行人宁有胜、张征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贵民一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宏审判员  王红梅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