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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山与何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山,何正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202号原告张山,男。被告何正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山与被告何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义务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丽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佳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