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8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山与何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山,何正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202号原告张山,男。被告何正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山与被告何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义务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丽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佳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