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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郁蕾、张家港市中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郁蕾,张家港市中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252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40号。负责人李小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怀国,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蕾。被告张家港市中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江海南路58号。法定代表人张桂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郁蕾、张家港市中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98元减半收取132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49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宋志成人民陪审员  张春华人民陪审员  张惠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蒋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