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志良与江平文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冻结、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良,江平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吴志良,男,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江平文,男,汉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平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平文的存款或收入16482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