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仕宁与被执行人彭发如督促程序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仕宁,彭发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丁仕宁。被执行人彭发如。本院在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陕民督字第00011号支付令,由被执行人彭发如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1128.88元,负担执行费67元,支付令申请费27元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彭发如于2016年农历5月30日前偿还丁仕宁借款3000元,2016年农历12月10日前偿还2000元,2017年农历5月30日前偿还3000元,下剩本金及利息在2017年农历12月10日前偿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23执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徐智伟审判员 郭 淼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