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吴从恒与寇治福、寇春梅、范文翠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从恒,寇治福,寇春梅,范文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01213号申请执行人吴从恒,男,汉族。被执行人寇治福,男,汉族。被执行人寇春梅,女,汉族。被执行人范文翠,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吴从恒与寇治福、寇春梅、范文翠物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寇治福、寇春梅、范文翠外出,具体地址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曾春华家庭经济困难,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 勇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