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郭瑞与程习群、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瑞,程习群,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执异14号申请执行人:郭瑞,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司马争,河南××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习群。被执行人: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习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习群,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徐强,男,汉族,1965年6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郭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民环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程习群、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15)洛执字第239号)。因被执行人程习群、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徐强作为担保人自愿对被执行人程习群、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所负全部还款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于2015年6月30日出具执行连带保证承诺函并在还款协议上签字。现被执行人程习群、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照还款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徐强为本案被执行人,徐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郭瑞清偿债务4000万元及执行完毕时相应的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宏伟审 判 员 李予洛代审判员 王妙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一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