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罗捷、高珍奋与赵长木、赵渭芳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捷,高珍奋,赵长木,赵渭芳,赵建聪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113号原告:罗捷。原告:高珍奋。被告:赵长木。被告:赵渭芳。被告:赵建聪。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捷、高珍奋诉被告赵长木、赵渭芳、赵建聪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捷、高珍奋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捷、高珍奋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旭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