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滑法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常峥申请执行陈修敏、张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峥,陈修敏,张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常峥,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修敏,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振华,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城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修敏、张振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修敏、张振华于2015年4月7日前按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修敏、张振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陈修敏、张振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5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修敏、张振华共有的位于道口镇贸易路南头宅院及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修敏、张振华共有的位于道口镇贸易路南头宅院及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