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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7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付红与董顺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红,董顺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7执20号申请执行人:付红,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执行人:董顺建,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宝兴县人民法院(2015)宝兴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董顺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董顺建在宝兴县有土地补偿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董顺建在宝兴县的土地补偿款25490元(大写:贰万伍仟肆佰玖拾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苟伟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