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3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谈炳生与被执行人王霞、谢明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炳生,王霞,谢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3368号申请执行人谈炳生。被执行人王霞。被执行人谢明亮。申请执行人谈炳生与被执行人王霞、谢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48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王霞、谢明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谈炳生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30元,由被告王霞、谢明亮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霞、谢明亮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明亮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太阳城一区7号楼502室(权证号丹房权证云阳镇字第××号)的房屋,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被执行人王霞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丹民初字第48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黄文辉执行员 邱国枫执行员 路忠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玲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