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财保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伊犁州气象局诉新疆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解除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伊犁州气象局,新疆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财保第17-1号申请人:伊犁州气象局,住伊宁市。法定代表人:薛建刚,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新疆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经理。伊犁州气象局诉新疆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新4002号财保1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予以执行。现因申请人伊犁州气象局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担保人伊犁气象防雷中心建行伊犁分行飞机场街支行账户6500XXXXXXX242上的54.5万元银行存款。二、解除被申请人新疆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行伊犁分行飞机场街支行账户6500XXXXXXX271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阿合买提江路支行账户1XXXXXXX55上的银行存款。审判员 孙晨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张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