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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李茂才与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草山岭社区居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才,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草山岭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235号原告李茂才,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高新区某。委托代理人田民,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草山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草山岭小区。法定代理人彭连军,主任。委托代理人任秀粉,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务人员,住济南市。原告李茂才与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草山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草山岭居委会)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茂才的委托代理人田民,被告草山岭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任秀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茂才诉称,位于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草山岭村房屋院落一处,原属李连庆所有。该院落有房屋3间,面积为686.4平方米。后由原告李茂才继承。2007年9月5日该房屋由被告拆除。根据被告的规定,原告的房屋院落面积为686.4平方米,每平方米支付拆迁补偿款900元,被告应支付补偿款共计617760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款项。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补偿款617760元及利息(从201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61776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5%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草山岭居委会辩称,涉案房屋不属于正式居住房屋,没有房产证。经村两委会讨论决定每平方米补偿200元,过高的要求被告不能接受。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法定程序自治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管辖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茂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