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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茄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郭丙坤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XX,七台河市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茄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郭XX,男,XXXX年出生,汉族,现住XXX。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负责人;赵XX,男,职务;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XX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七劳人仲字(2015)第346号仲裁裁决一案中,执行标的58305.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保证在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全部执行款58305.50元整付清。申请执行人郭XX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5)第34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廷珩执行员  赵金伟执行员  姜勤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俊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