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催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海宁航天经编有限公司、黄建良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宁航天经编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海催字第43号���请人:海宁航天经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编十二路*号*幢。法定代表人:黄建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国雄、史远(实习),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海宁航天经编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0日发出公告,于2015年8月17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立即宣告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20005225039680,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海宁市华纳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宁航天经编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嘉兴海宁连杭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月29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海宁航天经编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章楚熊审 判 员 周群新代理审判员 裴智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屈周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