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执民字第68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1-09-07
案件名称
阮雪华与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阮雪华;张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68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阮雪华,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张金龙,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雪华与被执行人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2月15日,被执行人张金龙尚欠申请执行人阮雪华借款本息720000元及从2014年10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借款利息(以实际借款本金按合同约定年利率20%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张金龙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68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阮雪华发现被执行人张金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熙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