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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耀学与李梅英、杜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梅英,杜兰芳,李耀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梅英。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兰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耀学。委托代理人:刘雅静,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梅英、杜兰芳与被上诉人李耀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上诉人李梅英、杜兰芳提供的地址确认书两次邮寄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李梅英、杜兰芳负担。审判长  李坤华审判员  牛跃东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