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耀学与李梅英、杜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梅英,杜兰芳,李耀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梅英。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兰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耀学。委托代理人:刘雅静,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梅英、杜兰芳与被上诉人李耀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上诉人李梅英、杜兰芳提供的地址确认书两次邮寄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李梅英、杜兰芳负担。审判长 李坤华审判员 牛跃东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