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申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陈怀军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陈怀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申字第0026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柳树村。法定代表人:刘长江。委托代理人:吴彦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怀军。再审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3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山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在申请人没有收到开庭传票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辩论权,程序严重违法。2.原审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原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申请再审。陈怀军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正当,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关于原审法院是否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问题。经审查,根据原审卷中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及西安市邮政速递物流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证明,原审法院在开庭前已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华山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其中,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显示装有开庭传票的邮件已于2014年11月4日由西安市斜口邮政支局投递并签收,西安市邮政速递物流分公司钟楼营业部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同日该邮件由收件人签收,且华山公司提交的邮件名址联亦显示邮件已由其公司员工签收。因此,原审法院在经合法传唤华山公司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审判程序合法。故华山公司认为原判决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未经质证、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问题。经审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已经原审法庭调查确认且认定的基本事实正确,华山公司无故不参加原审庭审诉讼活动,原审法院据此依法缺席判决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故华山公司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以及原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至于管辖权的问题,并不属于本案再审申请审查的范畴。综上,华山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市临潼区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渭代理审判员 唐 辉代理审判员 侯林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佳圆